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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

什么是反倾销和反倾销税?及其调查内容,基本条件和应诉内容等概述!

反倾销(Anti-Dumping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调查主要内容

1. 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的《调查问卷》(可分机密卷和非机密卷),分四个部分: A卷:关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企业的组织结构、销售情况和财务报表、会计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及销售的总体情况; B卷:国内销售情况; C卷:出口销售情况; D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情况,如价格及其“替代国”方面的情况。

2. 补充问卷

3. 实地调查

4. 听证会

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 倾销存在;

2. 损害存在;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应诉准备哪些内容

1. 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2. 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4. 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 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反倾销税概述

  反倾销税这是进口国家对在本国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给本国生产和市场带来的严重危害。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正常价值在其他国家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倾销和反倾销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在《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又称《反倾销守则》)中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对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的含义、反倾销的实施方式等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再加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反倾销扩大化的趋势明显加强。进口国家通过对进口产品进行旷日持久的反倾销调查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来限制商品进口,使之成为当代新型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措施之一。